A. 醫院已承認醫療事故該怎麼協商
你需要協商相關的費用,以下供你參考,看看你們屬於哪些費用范疇,你可以按照這個金額和醫院協商(一) 醫療費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葯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醫療收費單據計算。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及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2)以處方葯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葯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後,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後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鑒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鑒定。 3、後續治療費。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二) 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三) 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 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於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後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准按日計算。 (五) 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只有經鑒定為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即構成十級傷殘以上的,才能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計算該賠償項目。 本項規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擔殘疾補助費責任的最高年限,並非任何一起醫療事故都必須賠償滿30年、15年或者5年。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1)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2)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系數,下同);(3)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4)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5)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6)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7)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8)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9)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10)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不賠償死亡賠償金) 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周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 方式進行計算:60周歲計算15年、61周歲計算14年、62周歲計算13年、„68周歲計算7年、69周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的是,計算年限確定後,仍要乘以傷殘等級系數。(六) 殘疾用具費 「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發、眼鏡等。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也可以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規定。同時還應按照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壽命年限(75歲)把將來需要更換的費用計算在內。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包括了「存屍費、屍體運轉費、屍體整容費、火化費、壽衣費等費用。」至於死者方大辦喪事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八) 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 交通費 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並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於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十)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裡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憑據支付」不是憑住宿發票上的金額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確有住宿實施及計算住宿天數的憑據,發票金額高低不論,只按住宿天數支付出差住宿補助費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金。 患者死亡後,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必須是死者的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故死者無近親屬時,其他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B.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步驟一:當事人復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制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C. 醫院最怕什麼
醫院最怕的是醫鬧行為。
醫鬧是指借炒作醫療糾紛而獲得非法利益者,是中國大陸醫界的版熱詞。發起醫權鬧者可能為患者、患者親屬、受雇於患方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的組織或個人,有調查報告稱其中醫鬧組織發起的醫鬧事件約佔五成。
患者對醫療制度或醫療費的不滿,轉嫁到制度內的醫院以及醫護人員身上,同時認為鬧一鬧後也許能逼出一場談判減低費用,若沒達到目的也沒損失。
(3)醫療事故醫院最怕什麼擴展閱讀:
我國醫療體制改革沒有很好地考慮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會上相當多的醫療機構熱衷於追求高標准、超豪華,「富人保健」「富人醫療」趨勢嚴重。顯然,其收入差別大,享受的醫療保健服務方面的實際待遇反差較大。
滿足不同利益群體之需要,社會上相當多的醫療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熱衷於追求醫療環境的高標准、超豪華,「富人保健」「富人醫療」趨勢嚴重。
醫院在所謂成本核算、自負盈虧的壓力下,追求利潤也不擇手段。醫生救死扶傷的仁術變成了待價而沽的商品。醫療機構公益性、福利性光環的消失,使人們在心理上難以承受。
D. 發生醫療事故,醫院不配合怎麼辦
醫療機構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版,導致醫療事權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醫療機構無故不參加隨機抽取專家庫專家的,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向患者說明情況,經患者同意後,由患者和醫學會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鑒定專家進行鑒定。
E. 醫院出現醫療事故怎麼辦怎麼找醫院解決,又怕醫院以後不給好好治病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醫療事故醫院最怕什麼擴展閱讀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九條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F. 對醫療事故對醫生醫院可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醫療事故醫院最怕什麼擴展閱讀: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G. 醫療糾紛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內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容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准,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就醫。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嚴格依據客觀情況如實記載患者的實際情況,補正病歷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標注,保存病歷時安全妥當,對待病歷嚴格負責。
H. 輕微醫療事故醫院應付啥責任
根據法律法規一般醫療事故分四級,沒有所述的輕微等級。
如是定位四級醫療事故等級的,醫方只負次要責任,一般只賠償30%。
附有關法律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0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I. 醫療事故醫院不承認怎麼辦
如果是醫療事故可以找專門的醫療鑒定機構,這樣可以拿著證據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