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東莞受傷可以在深圳藍天司法堅定中心做傷殘嗎
東莞受傷可不是可以在深圳藍天司法鑒定中心作傷殘鑒定,那不是有當事人單方面可以決定的!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二、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傷害案件,現實中不管是公安部門(治安傷害、交通傷害等)、社保局(工傷傷害)案件審理中,民訴法和最高法院證據規定是這樣規定的,雙方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認可深圳藍天司法鑒定中心得前提下,才有其鑒定的機會),協商不成,法院指定鑒定機構。何時鑒定,應在鑒定機構收到委託後,由鑒定機構作出決定,是出具鑒定意見,還是暫時中止鑒定,待時機成熟後再行回復鑒定。
三、尚未進入司法程序的傷害案件,對於社保局工傷案件仲裁中,就有社保局自己下屬鑒定中心或者指定醫院進行鑒定;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認可深圳藍天司法鑒定中心得前提下,才有其鑒定的機會。
四、公安部門對於交通事故傷害案件,,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會直接讓傷害者到具有交通事故傷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五、公安部門對於調解的傷害案件的,治安案件會有派出所民警讓雙方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協商不成就作為調解失效的,回直接建議走司法程序訴訟解決的。